(2017)粤1424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廖碧泉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碧泉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164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碧泉,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4日被五华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碧泉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碧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廖碧泉以营利为目的,在居住的小店内,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外围做庄赌博,吸收赌民古某、廖某2等人的投注,共26期,赌资数额合计118960元,从中牟利约18000多元。认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参赌人员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扣押、移交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碧泉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外围做庄,聚众赌博,究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廖碧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且身体患有疾病,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碧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白色小米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予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