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红德与被执行人周利君民间借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德,周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德,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执行人:周利君,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红德与被执行人周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利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利君在中国农业银行雄州分理处的银行存款11900元至本院指定的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立新审 判 员 沈英军代理审判员 唐春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