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中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雷申请镇康县康诚林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永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雷,镇康县康诚林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永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中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张雷,男,汉族,1973年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委托代理人邹蕊,女,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镇康县康诚林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6428372-4)。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法定代表人杨应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临沧永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5220087-2)。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法定代表人杨兴柏,该公司经理。张雷与镇康县康诚林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永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临中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镇康县康诚林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永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还款1088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权利人张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镇康县康诚林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永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为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镇康县康诚林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镇康县(套房产、镇政林改林证字(2014)第(((((号736.4亩澳洲坚果林权,临沧永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镇康县(套房产及相关银行账户等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经查实,上述二被执行人房产已抵押于镇康县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存款无资金可供执行。后经申请执行人张雷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镇康县康诚林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镇政林改林证字(2014)第(((((号736.4亩澳洲坚果林权进行评估,2016年4月26日收到书面评估报告,评估值为2482727.51元人民币。经当事人自行协商,于2017年3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镇康县康诚林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镇政林改林证字(2014)第(((((号736.4亩澳洲坚果林权,以评估值2482727.51元人民币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张雷,尚余债权83972772.49元继续执行。经评议,本院对当事人抵债行为予以认可,并鉴于本案被执行人镇康县康诚林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永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已抵押于银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镇康县康诚林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镇政林改林证字(2014)第(((((号736.4亩澳洲坚果林权,以评估值2482727.51元人民币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张雷;申请执行人张雷可持本执行裁定书立即到该林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手续所需费用均由申请执行人张雷自行承担。二、本院(2015)临中执字第5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剩余债权待被执行人财产有处置条件时,应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法院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彬执行员 甘 新执行员 杨银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