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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民终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方萍萍与江志勇、许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志勇,方萍萍,许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志勇,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保东、韩小焱,湖北中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萍萍,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现住应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炼、张红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许爱国,男,湖北省云梦县人,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上诉人江志勇因与被上诉人方萍萍及原审被告许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志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保东、韩小焱,被上诉人方萍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炼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江志勇向方萍萍借款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中,江志勇又提出了还款14.5万元的新事实,致使本案一审对还款的事实未查清,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志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夏建红审判员  蒋家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改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