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周昕与宋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周昕,宋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王周昕,女性,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图书馆职工,住萝北县凤翔镇国土公寓。被执行人:宋丽丽,女性,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鹤岗公路路政管理处萝北所科员,住萝北县凤翔镇警官公寓北楼4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王周昕与宋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421民初235号解调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徐凤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