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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周昕与宋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周昕,宋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王周昕,女性,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图书馆职工,住萝北县凤翔镇国土公寓。被执行人:宋丽丽,女性,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鹤岗公路路政管理处萝北所科员,住萝北县凤翔镇警官公寓北楼4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王周昕与宋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421民初235号解调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徐凤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