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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邓瑞作、陈碧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瑞作,陈碧清,陈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异30号申请执行人邓瑞作,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陈碧清,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陈碧海,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保证人寇其苍,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6198003271023,住德化县龙门滩镇村兜村村兜4号。本院在执行邓瑞作与陈碧清、陈碧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碧清拒不履行德化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6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期间,保证人寇其苍于2016年12月7日自愿为陈碧清债务3万元提供保证担保,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本院认为,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因陈碧清未按还款计划履行义务,致使邓瑞作的债权无法实现,保证人寇其苍应对陈碧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申请人邓瑞作申请追加保证人寇其苍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保证人寇其苍为(2016)闽0526执2769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寇其苍对陈碧清所欠邓瑞作的借款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成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玉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