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4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昌国与马万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国,马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4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昌国,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马万良,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0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万良所有的位于海南省××亚市“金中海蓝钻”1#楼(听海阁)1513A房屋,备案号20091101220197。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万良所有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金中海蓝钻”1#楼(听海阁)1513A房屋,备案号2009110122019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