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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4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昌国与马万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国,马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4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昌国,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马万良,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0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万良所有的位于海南省××亚市“金中海蓝钻”1#楼(听海阁)1513A房屋,备案号20091101220197。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万良所有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金中海蓝钻”1#楼(听海阁)1513A房屋,备案号2009110122019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