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184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于新华、张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新华,张坤,孟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84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于新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坤,男,汉族。被执行人孟丽娜,女,汉族。本院在执行于新华与张坤、孟丽娜债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孟丽娜所有的位于临沂市青啤家园xxxx小区房号为xx-x-xxx号的房产一套。现因上述房产已经流拍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孟丽娜所有的位于临沂市青啤家园xxxx小区房号为xx-x-xxx号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