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穆绪可与东明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绪可,东明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穆绪可,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东明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东明县向阳路113号。法定代表人:黄腾,任院理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男,系东明县人民医院医患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穆绪可与被告东明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穆绪可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东明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穆绪可撤回对被告东明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绪可撤回对被告东明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绪可负担。审 判 长 徐 昕审 判 员 王建成人民陪审员 王同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纪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