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5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陶强虎与陈文发、周更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强虎,陈文发,周更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5867号申请人:陶强虎,男,1992年6月18号出生,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陈文发,男,1966年4月6日生,安徽省明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周更建(又名周庚建),男,1961年4月27日生,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陶强虎与被执行人陈文发、周更建强奸罪、诈骗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书面建议,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决定延期审理,后恢复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闻出庭支持公诉。被执行人人陈文发、周更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为惩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执行人人陈文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二、被执行人人周更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责令被执行人人陈文发、周更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法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立案后五日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立案后七日内与申请人进行谈话调查了解,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晔代理审判员 李胜顺代理审判员 金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