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刚与陈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李刚,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32号申请执行人宁李刚,男,汉族,大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东新街凤凰园小区。被执行人陈峰,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宁李刚与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被执行人陈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李刚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执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明确,且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富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