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立军申请执行林清海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44号申请执行王立军,男,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林清海,男,1976年7月15日生,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黑0183民初8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