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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刑更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梁志彬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志彬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26号罪犯梁志彬,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农。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2年4月,梁志彬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雨刑初字第715号刑事判决,以梁志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长中刑一终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维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3)雨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第三项;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3)雨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以梁志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4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9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3月23日止。该犯系主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志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共获考核奖励分98.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志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志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刑期至2025年7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芬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