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吕天海与钱永根、姚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天海,钱永根,姚月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377号原告:吕天海,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钱永根,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姚月芹,女,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天海与被告钱永根、姚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天海于2017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天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天海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吕天海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叶国栋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无代书记员 孙德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