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789徐州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琦琦、黄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琦琦,黄永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1789号原告:徐州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香江花城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戎德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良学,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琦琦,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黄永刚,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徐州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琦琦、黄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徐州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州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沙 茹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书记员 徐毅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