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席雪涛与杭卫杰、吴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雪涛,杭卫杰,吴帅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863号原告:席雪涛,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国,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卫杰,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吴帅强,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席雪涛与被告杭卫杰、吴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席雪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雪涛自愿撤回对被告杭卫杰、吴帅强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雪涛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