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2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四海、肖娟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四海,肖娟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民特13号申请人:王四海,男,汉族,1960年7月18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被申请人肖娟娟,女,汉族,1987年7月25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申请人王四海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四海称,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肖娟娟失踪。被申请人肖娟娟系申请人王四海儿媳,被申请人肖娟娟与申请人的儿子王文祥结婚后,王文祥于2012年3月病故,肖娟娟在王文祥死后便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肖娟娟,女,1987年7月2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后王行政村后××号,系申请人王四海儿媳。肖娟娟于2012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7年3月9日在《人民公安报》上发出寻找肖娟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肖娟娟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肖娟娟离家出走而失踪,至今未归,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后,仍下落不明。申请人王四海作为肖娟娟的公爹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肖娟娟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和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