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杨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杨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478号原告李建华,男,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宋国平,常州市金坛区水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杨忠伟,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李建华诉被告杨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忠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忠伟返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0日被告与原告协商借款50000元,当时原告拿出50000元现金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并承诺永自己的工资卡抵押,原告考虑到被告是国家干部,又在尧塘政府工作,就没有蒋工资卡拿出来,事后被告电话也不接,人也不见面,原告跑到政府打听被告的去向,才知道此人已经不上班,也不知道哪里去了,原告处于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杨忠伟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材料,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0日,被告杨忠伟向原告李建华出具借条一份,主要载明:现借到李建华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本人用工资卡抵押。被告杨忠伟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确认。借条出具后,被告杨忠伟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由被告杨忠伟本人出具的借条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杨忠伟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原告依据该借条要求被告杨忠伟返还借款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忠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建华借款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忠伟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受理费1050元。审 判 长 贺献忠代理审判员 甘鹏程人民陪审员 岳锡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圣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