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美玲与杨传斌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玲,杨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8执473号申请执行人陈美玲,女,生于1978年11月24日,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杨传斌,男,生于1970年12月3日,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美玲与被执行人杨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美玲与被执行人杨传斌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未到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陈美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巫溪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8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兴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