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柴红闯与陈串军、陈世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红闯,陈串军,陈世广,陈世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516号原告柴红闯,男,1969年9月9日生。被告陈串军,男,1967年11月11日生。被告陈世广,男,1981年4月1日生。第三人陈世平,男,1973年8月1日生。原告柴红闯与被告陈串军,陈世广第三人陈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红闯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柴红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红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红闯负担。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