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朱师校油泵店申请执行王世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旗朱师校油泵店,王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701号申请人鄂托克旗朱师校油泵店,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经营者:XX刚,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王世平,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托克旗朱师校油泵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法查找,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王世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2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