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朱春生、毛北方等与刘春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生,毛北方,刘春林,刘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1681号原告朱春生。原告毛北方。被告刘春林。被告刘志勇。原告朱春生、毛北方诉被告刘春林、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朱春生、毛北方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春生、毛北方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生、毛北方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春生、毛北方负担。审判员 邹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艳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