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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朱春生、毛北方等与刘春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生,毛北方,刘春林,刘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1681号原告朱春生。原告毛北方。被告刘春林。被告刘志勇。原告朱春生、毛北方诉被告刘春林、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朱春生、毛北方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春生、毛北方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生、毛北方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春生、毛北方负担。审判员 邹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艳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