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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吴怀兵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怀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230号申请人:吴怀兵,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东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梁贵平,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吴怀兵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按已生效的本院(2016)陕0925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及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9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应向吴怀兵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2364.82元。判决生效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未履行。吴怀兵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将本案标的款2364.82元汇入本院涉案帐户,吴怀兵领取后,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志江审 判 员 唐 玮代审判员 李永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全世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