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刑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何树刚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树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刑终134号原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树刚,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灵宝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树刚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豫128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树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何树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树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树刚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树刚撤回上诉。灵宝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立宏审判员  邓 彬审判员  杨凯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