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16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波转播(633)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波转播(633)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岗北路1106号越众产业园某栋,组织机构代码:1921XXXX-9。法定代表人:谭松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娅,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波转播(633)台。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组织机构代码:455XXXX-7。法定代表人:梁红丽。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波转播(633)台仲裁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99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人民币420,000元、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44,763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2017年4月13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向本院交纳部分执行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预付本案全部执行费人民币20,629.25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款人民币1,000,000元划付申请执行人。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和解协议并交纳全案执行费人民币20,629.25元,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990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满星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