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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闫洪雨与车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洪雨,车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795号原告:闫洪雨,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车红星,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闫洪雨与被告车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洪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闫洪雨负担;邮寄费112元,返还闫洪雨。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