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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9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治东与被执行人张孝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东,张孝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9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治东,男。被执行人张孝勃,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治东与被执行人张孝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孝勃名下位于靖边县长城路西残联家属楼1幢2-501房屋一套(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号:009164),期限为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9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江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