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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志春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24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浅水湾街2幢10室。法定代表人:赵明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新苑3号商场215室。法定代表人:吴志春。被执行人:吴志春,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王培芬,女,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中市路6号。法定代表人:陶国平。被执行人:季建平,男,195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商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虎丘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商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由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正芳代理审判员  彭 秦代理审判员  孙伟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