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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3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100号邓丽金、张义春、周芷欣与付朝顺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丽金,张玉春,周芷欣,付朝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邓丽金。申请执行人:张玉春。申请执行人:周芷欣。被执行人付朝顺,男,生于1988年2月29日,汉族,住云南省西畴县新马街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丽金、张玉春、周芷欣与被执行人付朝顺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发出后,被执行人付朝顺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执行人邓丽金、张玉春、周芷欣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付朝顺给付申请执行人邓丽金、张玉春、周芷欣现金70000.00元,余款31070.80元申请执行人邓丽金、张玉春、周芷欣自愿放弃执行。2017年5月11日被执行人付朝顺已将案件款70000.00元交到法院,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23刑初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光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