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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小朴、时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小朴,时志华,辜胜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796号原告: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北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876230716A。法定代表人:王盘林,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娟,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李小朴,女,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时志华,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辜胜利,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小朴、时志华、辜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101元,减半收取2550.5元,由原告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审 判 员  肖东辉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