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阆中市创美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阆中远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创美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阆中远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1826号原告:阆中市创美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张飞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侯亚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黎,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阆中远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寿山寺街**号。法定代表人:朱国鸿,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阆中市创美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阆中远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阆中市创美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阆中市创美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清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怡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