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81刑初242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1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公诉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秋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位于醴陵市被害人顾某乙住宅及其商店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趁被害人顾某乙的父亲顾某甲不备,利用购买矿泉水之机,盗走其商店抽屉内人民币324元。2017年3月7日,杨某从顾某乙家后阳台踹门进入顾某乙住宅二楼,盗取其家中10条精品白沙香烟、3条二代精品白沙香烟、3条普通软白沙香烟、5条黄盒芙蓉王香烟、1条蓝盒硬装芙蓉王香烟、1条白盒利群香烟。经鉴定,被盗的23条香烟价值2680元。2017年3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从顾某乙住宅后阳台不锈钢雨棚掀开屋顶后,沿瓦片准备进入顾某乙住宅实施盗窃,被顾某乙当场发现并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退还赃款3500元给被害人顾某乙,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在本院决定逮捕前,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七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明:1.户籍信息、被盗现场、指纹提取、现场脚印以及盗窃被损坏物品照片、盗窃现场指认照片、手机转帐记录照片、作案时所穿鞋子照片、收条、谅解书、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顾某甲、朱某、谢某的证言;3.被害人顾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附讯问光盘一张);5.价格认定结论书、物证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第三次盗窃作案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跃进人民陪审员 廖满足人民陪审员 李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晏晓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