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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陕0402执1000号张某:咸阳秦都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1634652元及截止2017年5月25日的利息235389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9583.5元、本案执行费18700元。账户名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户开户银行: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渡支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电话:3355****:地址:咸阳市玉泉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