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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铁路支行、菏泽东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铁路支行,菏泽东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盛鑫源食品有限公司,张惠灵,李汉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88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铁路支行,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代表人:刘大钊,行长。被申请人:菏泽东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法定代表人:张惠灵,董事长。被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盛鑫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法定代表人:袁来需,董事长。被申请人:张惠灵,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李汉东,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铁路支行与被申请人菏泽东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盛鑫源食品有限公司、张惠灵、李汉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铁路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菏泽东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盛鑫源食品有限公司、张惠灵、李汉东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铁路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长群审 判 员  何利军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文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