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钟抗美、叶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钟抗美,叶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恢101号申���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8921030-3。代表人姚贵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孙静,广东深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抗美,男,汉族,1954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徐仲锋,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嫚,女,汉族,1987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和平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钟抗美、叶嫚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2311216.68元并支付利息及相关费用。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抗美名下位于深圳市××沙河××北缘路××号的房产,因上述房产系本案抵押物,本院拟处分上述房产。执行过程中,因本院与上述房产的首封法院、轮候第一位查封法院均未就处分上述房产协调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暂无对上述房产的处分权。经查,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处分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肃然审判员 黄 直审判员 翁守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