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鹤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鹤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2民初295号原告: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胡集工业集中区内。委托代理人:史爱进,男,海安县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明。住所地:山西省霍州市白龙镇白龙村西南。被告:王鹤阳,男,1981年5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鹤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30元,减半收取计3815元,由原告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判长赵伟人民陪审员 周宗波人民陪审员 武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申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