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6执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袁学平、鑫榕(邯郸)煤炭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学平,鑫榕(邯郸)煤炭工业有限公司,黄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学平,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鑫榕(邯郸)煤炭工业有限公司,地址峰峰矿区大峪镇。法定代表人:杜希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艳霞,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袁学平与黄艳霞、鑫榕(邯郸)煤炭工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6民初11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鑫榕(邯郸)煤炭工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艳霞、鑫榕(邯郸)煤炭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除本院已扣留的化解产能奖补资金1600万外,银行无存款、车辆已抵偿给案外人、房产被本院查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鑫榕(邯郸)煤炭工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鑫榕(邯郸)煤炭工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红光审 判 员  邱岳成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世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