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11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成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曹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成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曹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1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成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2541035954。住所地:宁波市清水桥路**弄*号***室。法定代表人:成建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徐平,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成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曹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徐平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商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647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曹徐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16年5月25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曹徐平的房地产、车辆及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曹徐平名下有财产线索,并已采取如下措施:被执行人曹徐平名下车牌号为浙B×××××、浙B×××××、浙B×××××、浙B×××××的四辆汽车,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曹徐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支行的存款135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曹徐平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青林湾东区7号地下车库,本院已依法拍卖,拍卖成交款为139100元;被执行人曹徐平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青林湾东区63幢2单元104室房产,本院在本案诉讼保全阶段已予查封,该房已设有抵押,暂无处置价值。此外,本院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综上,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11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