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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才,吕学安,丁华英,武汉鼎加达建材有限公司,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法定代表人:姚自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晓民,北京市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赫,北京市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才,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珍珍,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学安,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华英,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鼎加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特1号918室(红岗村)。法定代表人:吕学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法定代表人:吕学安,总经理。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干,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金才、吕学安、丁华英、武汉鼎加达建材有限公司、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8863元,减半收取64431.50元,由上诉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宏斌审判员  叶 钧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 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