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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与江苏赤山湖生态产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句容市国土资源局,江苏赤山湖生态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83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句容市华阳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涂长坤,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敏,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毛一峰,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赤山湖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三岔赤山湖(赤山湖水利枢纽管理处院内)。法定代表人赵建。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句国土资(赤)处[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作出句国土资(赤)处[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句容市××行政村17.7亩集体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游客服务中心。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江苏赤山湖生态产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句容市赤山湖胜利行政村11778平方米(合17.7亩)集体土地;二、没收江苏赤山湖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句容市赤山湖胜利行政村11778平方米(合17.7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江苏赤山湖生态产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句容市赤山湖胜利行政村11778平方米(合17.7亩)集体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柒佰捌拾元整(¥11778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2月21日,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参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句国土资(赤)处[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句国土资(赤)处[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责令江苏赤山湖生态产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句容市赤山湖胜利行政村11778平方米(合17.7亩)集体土地”,由句容市郭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三、句国土资(赤)处[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二项“没收江苏赤山湖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句容市赤山湖胜利行政村11778平方米(合17.7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定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句国土资(赤)处[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三项“对江苏赤山湖生态产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句容市赤山湖胜利行政村11778平方米(合17.7亩)集体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柒佰捌拾元整(¥117780.00元)”,由本院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乔继东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柏胤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