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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4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卫兵与李征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卫兵,李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兵,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焊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195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李卫兵因与被上诉人李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7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卫兵表示自愿撤回上诉,服从一审判决,并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卫兵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卫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43元,减半收取,由李卫兵负担872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 松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刘慧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