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26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王某1,王某2,王某某,冯某某,韩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9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被执行人王某1,女,1991年5月9日生,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王某2,男,1989年1月15日生,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8年10月22日生,住黑山县某某乡。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64年7月19日生,住黑山县某某乡。被执行人韩某,女,1977年2月25日生,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杨某,男,1978年2月18日生,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