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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长沙盛鸿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伍冬平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盛鸿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伍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盛鸿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226号。法定代表人胡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伍冬平,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金称市镇金河村**组*号。申请执行人长沙盛鸿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冬平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289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委托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伍冬平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289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条件具备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理审判员 唐春江审判员 罗 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