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恢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郭翔富、吴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翔富,吴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327号申请执行人:郭翔富,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吴雪梅,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郭翔富与被执行人吴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阳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翔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雪梅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培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国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