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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郭翔富、吴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翔富,吴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327号申请执行人:郭翔富,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吴雪梅,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郭翔富与被执行人吴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阳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翔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雪梅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培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国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