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波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终86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波,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川03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追缴所得赃款800元;责令被告人李波退赔失主被盗手机一部或同等价值的人民币。被告人李波不服,提出上���。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波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波撤回上诉。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爱萍审 判 员 杨 超代理审判员 凌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