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袁扎根与袁福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扎根,袁福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854号原告:袁扎根,男,汉族,1963年内7月8日出生,农民,住邢台县。被告:袁福有,男,汉族,1950年12月11日出生,农民,住邢台县。原告袁扎根与被告袁福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袁扎根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扎根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扎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袁扎根负担。审判员 韩振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