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贺文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贺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贺文丽,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海军与被执行人贺文丽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文丽未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军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贺文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嗣后,被执行人贺文丽在自动将本案案款共计人民币55000元交至本院,并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25元。本院已将上述案款5500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称其自愿放弃剩余全部案款的执行请求,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35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