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济南平阴利源农机车业有限公司与刘贵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平阴利源农机车业有限公司,刘贵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735号原告:济南平阴利源农机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殷少君,经理。被告:刘贵成,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平阴利源农机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贵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平阴利源农机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财产保全费140元,合计168元,由原告济南平阴利源农机车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