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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学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学峰,杨学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四路中段014号。机构代码证61408132-7。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兴玺(特别授权代理),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濮支行行长,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杨学峰,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杨学领,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学峰、杨学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学峰、杨学领未在规定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学峰、杨学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于颂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