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桂林市桃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徐林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桃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徐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桃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南环路9号桃源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孙杰。被执行人徐林江,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徐林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728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徐林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林江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镇宁路营业部客户号为201130013418持有“浙江富润”(证券简称)证券代号600070普通股、“上海梅林”(证券简称)证券代号600073普通股、“迪马股份”(证券简称)证券代号60055普通股、“应流股份”(证券简称)证券代号603308普通股、“太平鸟”(证券简称)证券代号603877普通股。由于被执行人徐林江下落不明,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也未查询到除股票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徐林江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镇宁路营业部客户号为201130013418持有的所有股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